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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祁军与被告胡风茹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军,胡风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祁军,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邯郸市。被告:胡风茹,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县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军与被告胡风茹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召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天召负担。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武岳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