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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住宝鸡市清姜路。被告范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艳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