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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杨与被告谷巍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杨,谷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白杨。被告谷巍。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杨与被告谷巍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林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