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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红与宁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宁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李红,农民。被告宁雪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宁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付小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