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红与宁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宁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李红,农民。被告宁雪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宁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付小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