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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宗国林与毛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国林,毛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宗国林,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毛金友,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国林与被执行人毛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毛金友应给付宗国林90346.47元、案件受理费1479元、执行费1255元由毛金友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以及投资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吃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翠云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