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梅文娟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烟台市北大街支行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文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烟台市北大街支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梅文娟,女,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谭鸿裕,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号。负责人:于昊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光虎、郑家传,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烟台市北大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号。负责人:魏志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伟、畅国梁,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梅文娟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烟台市北大街支行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9日以其已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梅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梅文娟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