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一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玉琴与马度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07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1日,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甲,男,生于1974年5月5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凤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