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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玉琴与马度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07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1日,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甲,男,生于1974年5月5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凤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