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泉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德福袜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德福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泉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物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泉州,住所泉州市鲤城浮桥兴贤南路大房路口**造厂)。 法定代表人孙德龙。 被告义乌市德福袜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金三角**v> 法定代表人钱忠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德福袜业有限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德福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佳华 审 判 员  林玮珊 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颍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