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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甘燕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驰云,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尹同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627元,减半收取63313.5元,由原告茂名市天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昭峰代理审判员  吴堪冰代理审判员  吴红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