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江有香与胡穆锋、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有香,胡穆锋,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江有香,女,1954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穆锋,男,1986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进,男,1984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执行人江有香与胡穆锋、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9×××的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宋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