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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方朋、刘方姣与张菊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刘方朋,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方姣,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菊香,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方朋、刘方姣与张菊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菊香正在服刑,在金融机构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