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戴佳鸿与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金森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佳鸿,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金森林,徐燕红,金法堂,徐根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56号原告戴佳鸿。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森林。被告金森林。被告徐燕红。被告金法堂。被告徐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佳鸿诉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金森林、徐燕红、金法堂、徐根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佳鸿于2012年3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金森林、徐燕红、金法堂、徐根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佳鸿撤回对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金森林、被告徐燕红、被告金法堂、被告徐根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翁璐娴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