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虎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薛雅珍与缪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雅珍,缪根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薛雅珍,女,汉族,1958年3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姜庆,苏州市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根水(曾用名缪峰),男,1944年2月14日生。原告薛雅珍与被告缪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文娟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雅珍之委托代理人姜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根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雅珍诉称,2011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言明在本星期内归还,或至少先归还3万元,最迟在下周内归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合法权利被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根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被告缪根水向原告薛雅珍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有关借薛雅珍人民币陆万元,现承诺在本星期内归还贰至叁万元,下周内归清,如不归还,后果自负。特此承诺。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未按时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缪根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雅珍借款60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薛雅珍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