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黄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双田,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孟联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