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丽商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刘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甲,吴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丽商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上诉人刘甲为与被上诉人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2011)丽庆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丽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悦琛、孙雅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某:2003年12月18日,经姚某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整,由被告出具一份《借款条约》给原告,借条注明借款期限从200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月利率10‰按月支付。若有违约将按月利率30‰支付,并在借条上注明每月15号汇息,汇入原告在庆元县农行开设的账号。被告也通过姚某某按月付息,但从2008年2月份起,被告未向原告付息。2010年2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借款本金10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资料,借款条约,由刘乙和姚某某出具的说明及情况说明,支付利息表,对四川省宏阳水电开发有限公某银行现金日记账的说明、四川省宏阳水电开发有限公某支付姚某某利息及本金明细表、现金日记账,收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吴甲在一审中诉请:一、依法解除借款合同;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0‰,从2008年2月份起计算至2010年2月份;另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0‰,从2008年2月份计算到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甲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原告方借款未提供支付凭证,对借款是否真实持有怀疑,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二、本案借款实际使用人是四川省宏阳水电开发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宏阳公某),要求追加宏阳公某为本案被告;三、原告已收到部分本金及利息;四、原告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依法予以调整;五、原告当庭把利息改为违约金,属于变更诉讼请求,过了举证期限。原审法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从借条上看,借款人是本案被告刘甲,而并非宏阳公某,至于刘甲将借款用于何处,法院不予评判,被告抗辩宏阳公某是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应作为本案被告,对此不予采纳。被告抗辩原告的利息已支付到2008年12月,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被告抗辩原告已收回借款本金10万元,对此,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了这个事实并对诉请进行了变更,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17日止,按月付息,双方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只是按约支付利息至2008年1月,并且在2010年2月9日还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无意按合同履行债务,该违约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原告据此取得合同解除权,故对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对此,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应由被告返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0‰计算显然过高,法院将其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被告刘甲于2003年12月18日出具给原告吴甲的《借款条约》;二、被告刘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甲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赔偿违约金损失(计算方式:其中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08年2月份起计算至2010年2月份,共24个月;另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08年2月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6820元,由原告吴甲承担2020元,由被告刘甲承担4800元。宣判后,刘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并非本案借款人,宏阳公某才是本案真正的借款人。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作为宏阳公某股东、副董事长的身份,代表宏阳公某向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对此也是明知,且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宏阳公某归还被上诉人部分本金及利息。二、原审审理程序错误,未能充分保障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对被上诉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上诉人这一关键事实未能作出调查。上诉人在原审中,依法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要求调取本案借款到达宏阳公某的银行记录,要求调取被上诉人将借款通过银行汇款给上诉人的银行汇款凭据,要求调取姚某某共计收到宏阳公某还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申请追加宏阳公某为被告,申请对借条签字的笔迹鉴定,原审法院均未予答复,其判决是缺乏公平和公正的。三、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宏阳公某已经归还的部分本金撤回,原审法院不予考虑宏阳公某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判决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吴甲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提起诉讼,上诉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公某是上诉人使用借款,与被上诉人无关。原审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陈述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明显有意拖延时间,在原审中就提出延期举证和延期开庭的申请,并动用诉讼技巧要求追加被告,调取银行记录等,其中关于上诉人本人的银行记录,上诉人完全可以自行调取。诉讼费用的承担系法院依法确定。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业务回单,拟证明讼争借款的部分本金是从宏阳公某股东刘乙帐户转出归还,上诉人并非本案借款人。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业务回单已经在原审中进行过质证,被上诉人也认可收回的本金,原审法院对此也做了扣减,该业务回单并非本案新证据。上诉人认为虽然业务回单在原审中就予以出具并当庭质证,但原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及,故仍然在二审中出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业务回单能够证明已归还了部分讼争借款,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对此也予以了扣减,该业务回单不应作为本案二审新证据。被上诉人应上诉人请求,提供了2003年11月24日与12月21日的银行存款凭条,拟证实讼争款项已经汇入上诉人个人银行帐户。被上诉人质证认为,银行存款凭条存款人名字是刘甲,该存款系上诉人自己存入自己帐户,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认为,上诉人已经认可收取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八人共200万元借款,只不过是代公某收取,说明上诉人已经收到了借款,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除该笔借款外并无其他经济往来,讼争款项系叶某某代为存入刘甲个人帐户,因为是直接现金存入,所以存款人签名栏写的是刘甲名字,但该名字是叶某某代签的。为进一步补充说明某签名字,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由叶某某直接取款的取款凭条,用以证明款项系现金直接存入上诉人个人帐户。本院认为,上诉人对收取过被上诉人的款项并无异议,其只是辩称代公某借款,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进一步证明讼争款项汇入上诉人个人帐户的事实,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查某的事实与一审查某的事实一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审理程序是否不当。二、上诉人是否为讼争款项的借款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中,上诉人要求调取被上诉人汇入上诉人帐户的银行汇款凭据,上诉人本可以自行调取其农行帐户往来明细,无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出示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无需追加宏阳公某为本案当事人。上诉人要求对借条中刘甲的签名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确认刘甲系本案借款人,并作出判决,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只是主张借款没有实际到位。同时上诉人对向被上诉人在内的八人借款200万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上诉人只是经手借款,款项是以公某名义所借,也是公某所用,应由公某承担。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和银行存款凭条能够证明讼争款项已经由被上诉人实际汇入上诉人帐户,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至于借款之后上诉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何处,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另外,原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之上诉主张,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刘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汤丽军代理审判员 丁悦琛代理审判员 孙雅和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