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铁西某公司与安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铁西某公司,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殷行初字第3号原告安阳市铁西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红旗路158号。第三人安阳市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铁西某任公司不服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出让土地批复一案中,案件的审判需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邵 红 梅审判员 刘 家 梁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卫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