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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李与李某某、何某某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李,李某某,何某某,郑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诉讼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李某某、何某某、郑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审理中,根据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某、何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在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西路391号601室的房屋。于2012年2月29日、3月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起诉称:2011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李某某以其申办的信用卡透支购车,以透支形式分期付款,透支金额为290000元,支付手续费26332元,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购车款和手续费,分为36期,购车款每期偿还8787元,手续费每期偿还732元,共计9519元,偿还日期为透支次月的20日前。如被告李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导致贷款累计2期无法扣款受偿的,原告即可宣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同时,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何某某又签订了抵押条款,被告李某某、何某某以自己所有的浙j.7n089号梅赛某某-奔驰牌汽车为上述透支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透支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抵押车辆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郑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某透支购车款290000元、手续费26332元。尔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分期归还透支款,截止2011年12月21日,尚欠透支本金253107.07元和利息8874.55元,已连续5期未偿还本金,被告郑某某也未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4100元。被告李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共同设立抵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某某对上述款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要求判令:一、被告李某某、何某某向原告支付透支本金253107.07元及利息(截止2011年12月21日的利息8874.55元,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4100元;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李某某、何某某所有的浙j.7n089号梅赛某某-奔驰牌汽车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某某对被告李某某、何某某的上述款项在抵押物清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举证如下:一、《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间存在金乙购车透支分期还款合同及车辆抵押担保、被告郑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何某某作为抵押人在合同上签字的事实。二、金乙签购单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金乙透支购车款290000元、手续费26332元的事实。三、机动车登记证表、车辆抵押登记证书各一份。证明浙j.7n089号梅赛某某-奔驰牌汽车系被告李某某、何某某所有及原、被告就抵押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四、《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间存在金穗信用卡贷款合同关系的事实。五、逾期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尚欠透支本息及逾期归还的事实。六、结婚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七、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律师代理费14100元的事实。被告李某某答辩称:对借款及抵押的事实无异议,对尚欠金额有异议,原告应提供明细帐单予以核对。原告当庭提供明细帐单,经被告李某某核对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何某某、郑某某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何某某、郑某某送达,其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借款合同》约定,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执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被告李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借款合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且就抵押物已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上述合同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原告已准许被告李某某信用卡透支购车款290000元及手续费26332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李某某领卡并经消费后,未按约归还透支本息,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透支本息的条件,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被告李某某、何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抵押责任。被告李某某在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何某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某某应共同承担。被告郑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在合同没有约定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的,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金穗信用卡透支本金253107.07元及利息(截止2011年12月21日的利息8874.55元,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4100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对被告李某某、何某某所有的浙j.7n089号梅赛某某-奔驰牌汽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郑某某对被告李某某、何某某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的上述款项在抵押物清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已减半),保全费1900元,由被告李某某、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