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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海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黄某某要求宣告郑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某诉称:申请人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郑维某某患精神病于2006年11月27日晚离家出走,申请人当即报警并多方寻找,但郑某某至今杳无音讯。因郑某某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郑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郑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村××室。2000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郑某某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7日,郑维某某故离家出走,后申请人报警并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郑某某,但一直未能找到。2011年2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郑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维丰某某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郑某某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作为郑某某的配偶���请宣告郑某某死亡,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昌晖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史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