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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77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暨阳××××号。负责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楼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边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