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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街**。法定代表人赵永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进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div>法定代表人杜志刚,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费会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俊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607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张 海 波代理审判员 夏 春 青代理审判员 孙 乾 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