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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韩迪峰与沈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迪峰,沈露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2号原告:韩迪峰,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露锋,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迪峰诉被告沈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迪峰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迪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迪峰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韩迪峰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