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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连新乐与陈燕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新乐,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连新乐,男。被执行人陈燕,女。连新乐与陈燕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连新乐向法院申请执行5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每月工资2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请从陈燕每月工资中扣除1500元(从2012年4月开始直至扣50650元)二、所扣款项由连新乐本人持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答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