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1820.00由原告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