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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1820.00由原告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