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绰号“朱六”,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取保候审,因逃匿于当年8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陈某曾经涉赌局骗取过他人钱财,因分赃不均,朱某产生诈骗陈某钱财之念。2002年11月3日,朱某找到张立树、刘东振(均已判刑)及一姓范的景县人(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几人商议让刘东振假称是携带10万元现金买车的东光县人,以取得陈某的信任,再合伙设局骗取陈的钱财。四人预谋后,朱某、张立树、刘东振三人到景县找到陈某,朱某、张立树对陈某谎称刘东振携带10万元购车款,让陈某与其合作以赌博的形式寻机作弊来“诈骗”刘东振的10万元购车款,陈某表示同意。后陈某带35000元现金跟随朱某、张立树、刘东振三人到衡水市广厦商务酒店407房间赌博,在玩猜火柴棍根数赌钱过程中,朱某、张立树、刘东振配合作弊,将陈某所带的35000元现金全部骗走,其中朱某分得赃款7000元。案发后,朱某退出非法所得款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罪犯张立树、刘东振的供述、证人关某、李某的证言及罪犯张立树、刘东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对其通过赌博获取的赌资依法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非法所得款1000元予以没收;另追缴被告人朱某非法所得款6000元亦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振栋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郑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