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赵剑华与廖育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华,廖育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赵剑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育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剑华与被告廖育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剑华撤回对被告廖育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47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4618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9237.12元),由原告赵剑华承担。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曾天越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