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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铁西某公司与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铁西某公司,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殷行初字第8号原告安阳市铁西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被告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红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侯津琪,局长。第三人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铁西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施工许可证一案中,案件的审判需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诉讼。审判长 邵 红 梅审判员 刘 家 梁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卫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