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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735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于2011年3月9日以尚需核查案件涉及资金往来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钢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俞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