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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双仓申请执行张金利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仓,张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88号申请人马双仓,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金利,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费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于2012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金利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金利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金利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