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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美永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美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好美永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深圳市好美永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一冶花园2-20-101,组织机构代码69118245-5。法定代表人胡松婷,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寿,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深圳市好美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60号七楼中,组织机构代码729866976。法定代表人庄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好美永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好美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以与被告深圳市好美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美永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745.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72.63元,由原告深圳市好美永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召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