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2522-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东山南路旁18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奎,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黄单,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单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