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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大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我,尚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郑大我。被执行人尚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大我申请执行尚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