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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嘉与于增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执字第208号韩嘉与于增月各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深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增月长期外出打工,无其它执行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