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嘉与于增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执字第208号韩嘉与于增月各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深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增月长期外出打工,无其它执行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