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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东顺与瓦黑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顺,瓦黑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东顺,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瓦黑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顺与被告瓦黑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顺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东顺负担。审判长 冯 多 洋审判员 哈 再 拉审判员 古丽巴合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胡 晓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