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虎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州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鸿凯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鸿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虎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苏州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曲德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辛,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丹,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鸿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万志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原告苏州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鸿凯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文娟独任审理,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州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辛、被告苏州鸿凯贸易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武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员工武井贺驾驶苏E2DR**车辆在往原告物业辖区内苏州万达广场1号楼送货时,乘坐南电梯,其货将南电梯损坏,原告因此支付电梯维修款85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电梯维修款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州鸿凯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武井贺非被告员工,被告也未派武井贺到原告处送货,武井贺所驾车辆是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挂靠在被告处的,且本案也非车辆驾驶造成,是武井贺个人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另外,原告也无证据证实电梯损坏与武井贺有关,对武井贺的承诺书复印件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苏州万达广场1号楼南电梯被损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对该电梯轿厢不锈钢壁板进行更换,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维修工程报价为8500元。原告认为是被告员工武井贺送货时损坏,故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与苏州万达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苏州万达广场B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再查明,牌号为苏E2DR**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苏州鸿凯贸易有限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武井贺,系武井贺挂靠在被告处,挂靠时间自2009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止。诉讼中,原告提供了2010年10月1日名为武井贺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称原件已遗失),载明B楼2201在搬运货物的时候碰坏电梯(轿厢操纵厢壁板),本人愿意承担维修责任。对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报价确认书工表、证明、承诺书复印件、汽车挂靠合同、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员工武井贺在工作中造成原告电梯损坏,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员工侵权的事实,现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名为“武井贺”的承诺书复印件来证明侵权事实,并称原件已遗失,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另原告也不能提供其维修电梯支付维修费用的发票。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被告员工侵权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