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建达与徐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达,徐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徐玉兰,农民。案外人:徐凯洲,农民。上述两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哲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胡建达,农民。被执行人:徐梦春,农民。本院在执行胡建达与徐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徐玉兰、徐凯洲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玉兰、徐凯洲称:案外人徐玉兰和徐凯洲分别为被执行人徐梦春的妻子和儿子。现法院正在处理徐梦春名下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胜山塘路750-752的三间三层房地产中的最西首一间三层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2002665;土地证号:慈集用(2002)字第1500**号;地号:82-015-001-0022-2],案外人徐玉兰、徐凯洲认为,上述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且系生活必需的唯一房屋,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的行为违法,应当立即停止。案外人提供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和居民户口薄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本院查明,1998年,被执行人徐梦春申请拆建楼房,经相关部门审查,准许建造一间半三层楼房。2002年2月核发的证号为慈集用(2002)字第150015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63.8平方米,证号为200200266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168.23平方米。在以徐梦春为申请人的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家庭成员”一栏中,有案外人徐玉兰、徐凯洲的姓名。另查明,案外人徐玉兰系被执行人徐梦春的妻子,徐凯洲系被执行人徐梦春的儿子。上述事实有案外人徐玉兰、徐凯洲提供的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居民户口登记薄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农村宅基地建造住宅,应以户为单位,在以被执行人徐梦春为户主的“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中,两案外人即徐玉兰、徐凯洲作为家庭成员进行了登记,从而成为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使用权人,故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在未经析产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处分。两案外人请求停止拍卖家庭共有财产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梦春名下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胜山塘路750-752的一间半三层房地产中的靠西首一间三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2002665;土地证号:慈集用(2002)字第1500**号;地号:82-015-001-0022-2]的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