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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家杰与被执行人陈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杰,陈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冯家杰,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益,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5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益所有的浙JVJ8**号奔驰200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