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家杰与被执行人陈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杰,陈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冯家杰,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益,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5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益所有的浙JVJ8**号奔驰200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