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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温××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温××,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身份证号码:43040319780619****。委托代理人:黄永军、皮建彪,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坤,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彩玉,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撤回对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温××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