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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因宁波市康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登字第1-3号申请人: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区××大道××路××房。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申请人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因宁波市康柏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费及物料费,在本院发布的拍卖“柏安12”号轮公告期间,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柏安12”号轮拍卖款中受偿欠款49674.9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账单、结算单、发票、完工单及物料送货清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船舶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项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