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辖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工××司与中××××司、郑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司,浙江××工××司,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司,住所地河南省××××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工××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镇××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上诉人中××××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崧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施工承包合同》已对解决争议方式作了约定由甲方法人住所地(××××)仲裁机构仲裁,故原审法院受理无据;(2)建设工程应属不动产范畴,本案也应由工程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法院管辖;(3)即便按原审依据被告之一朱宝灿、郑某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也因朱宝灿已死亡,不应由崧夏法庭管辖审理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原审申请事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浙江××工××司以朱宝灿(在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前已死亡)为达到承揽“嘉兴科技城拆迁安置房石堰小区(二期)”的目的,取得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等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不存在授权朱宝灿、被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施工承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浙江××工××司提供的《嘉兴科技城拆迁安置房石堰小区(二期)施工承包合同》中已明确载明向河南省洛阳市仲裁机构仲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浙江××工××司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崧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浙江××工××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