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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昌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吴某。被告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