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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韦某。被告:王某。原告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乃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起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一个多月就草率结婚,于1××××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于××××年××月××日生育一男一女,但夫妻之间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打牌、打麻将等赌博恶习,被告无固定的收入,但手头有点钱就会去赌博,常常是输完了才回家。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全无家庭观念,对子女的生活成长、教育置之不理,两个子女的生活费,学杂费都是原告支付,原告一人苦苦支撑着这个家。被告好酗酒,每当回到家中,原告说一句话稍不如其意,即对原告拳打脚踢,家庭暴力屡见不鲜。2011年5月16,原告在家中遭到被告殴打致伤,麻步镇派出所对此事立案调查,经平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心肺、四肢、肩、臂、大腿多处淤血、发青。被告不仅有赌博、家庭暴力等行为,2009年间,原告还发现被告有外遇,一开始原告为了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此事在村里众所周知,原告只要提及此事,被告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甲随某,儿子王乙随被告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位于麻步镇××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予以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被告王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一女,男儿取名王乙,女儿取名王甲。2011年5月,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原告被打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平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结论为其损伤未达轻伤程度。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病历、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王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并生有二个子女,夫妻间应有一定的感情,只要双方互相勾通,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和好还是有希望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何斯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