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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姜振恒与孙克运,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姜振恒,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孙克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瑰丽福景大厦3#楼15层。法定代表人孙克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克运、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9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马翼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