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董洪亮与刘海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亮,刘海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467号原告董洪亮。被告刘海岭。原告董洪亮与被告刘海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纠纷已解除。原告董洪亮于2012年3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