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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董洪亮与刘海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亮,刘海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467号原告董洪亮。被告刘海岭。原告董洪亮与被告刘海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纠纷已解除。原告董洪亮于2012年3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