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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凤明与李福国、李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凤明。被告李福国。被告李运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明与被告李福国、李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均由原告王凤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嫦秀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