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安纪、童会萍与王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纪,童会萍,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纪(又名王再毅)。申请执行人童会萍,系王安纪之妻。被执行人王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纪(又名王再毅)、童会萍与王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斌已支付完全部案件款5289.12元,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11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