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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安纪、童会萍与王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纪,童会萍,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纪(又名王再毅)。申请执行人童会萍,系王安纪之妻。被执行人王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纪(又名王再毅)、童会萍与王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斌已支付完全部案件款5289.12元,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11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