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成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拯明与王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拯明,王俊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31号原告唐拯明。被告王俊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