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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骆某甲、骆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骆某甲,骆某乙,吴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50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吴玉明。被告骆某甲。被告骆某乙。法定代理人骆某甲,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骆某乙的母亲,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私营城温州街17号301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中山。第三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骆某甲、被告骆某乙、第三人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