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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乐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乐商初字第56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被告郑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1日,被告郑某某���经商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即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7月20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上述借款由徐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被告郑某某、徐某某亲笔出具借款欠据一张交原告收存。案在审理过程中,担保人徐某某代被告郑某某偿还原告120万元。故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郑某某、董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8月22日计算至2011年11月10日止计16万元,违约金自2011年7月21日起以每日800元计算至2011年11月10日止计89600元;本金80万元利息按月息3%从201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违约金自2011年11月11日起以每日800元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2年2月28日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郑某某集资诈骗案件立案侦查(乐公经侦立字(2012)12号)。本案应当先由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