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建,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秦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3月6日被执行人秦建交纳案款493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