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学道、胡聪明与李立全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道,胡聪明,李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李学道,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聪明,女,汉族,农民,系李学道之妻。被执行人李立权,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子。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由为扶养费纠纷,案号为(2009)蓝民初字第687号的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权于2012年1月10日来法院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权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立权与苟转西系夫妻关系,在西安市阎良区某银行有夫妻共同存款59000元,存款在苟转西名下,且未支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